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07-04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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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1.2基本原则
  1.3工作目标
  1.4编制依据
  1.5适用范围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指挥部
  2.2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
  2.3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4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2.5流域防汛指挥部
  2.6区防汛指挥部
  3 总体要求
  3.1落实责任制
  3.2落实防汛预案
  3.3落实抢险队伍
  3.4落实物资储备
  3.5落实避险措施
  3.6落实隐患排查
  3.7加强宣传教育
  3.8加强培训演练
  3.9加强应急值守
  3.10加强监督检查
  4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4.1监测与预报
  4.2应急准备
  4.3预警
  4.4防汛突发事件
  4.4.1分类
  4.4.2处置原则
  4.5应急响应
  4.5.1 Ⅳ级应急响应
  4.5.2 Ⅲ级应急响应
  4.5.3 Ⅱ级应急响应
  4.5.4 Ⅰ级应急响应
  4.5.5紧急防汛期
  4.6社会动员
  4.7信息报送与发布
  4.7.1信息报送
  4.7.2信息发布
  4.8应急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灾后救助
  5.2总结评估
  5.3抢险物资补充
  5.4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5.5灾后重建
  5.6保险与补偿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2资金保障
  6.3制度保障
  7 附则
  7.1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7.2奖励与惩罚
  7.3预案管理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防汛工作体系,提高指挥决策、预报预警、社会动员能力,不断提升防汛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
  1.2基本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与社会动员相结合的原则。
  1.3工作目标
  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依法、迅速、科学、有效应对极端天气,最大程度减少、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确保首都安全度汛。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全市防汛抗洪工作,对全市防汛减灾工作实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2.1市防汛指挥部
  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和成员由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
  市防汛指挥部下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防汛指挥部(以下统称各相关防汛指挥部)。
  市防汛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审查各区、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防汛应急预案和重点河道、水库等专项预案;
  (4)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或协调指导各区做好较大、一般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组织汛期新闻发布和洪涝灾情的统一对外发布;
  (6)分析总结本市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组织开展市防汛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网信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职责是按照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2.3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为市防汛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务局,市防汛办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市防汛办主要职责:承担市防汛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具体指导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各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组织汛情会商、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及时汇总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编制工作动态,为市防汛指挥部决策提供服务;完成市防汛指挥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包括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7个专项分指挥部。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市委宣传部主管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防汛突发事件及抗洪抢险救灾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防汛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房屋建筑、城镇房屋、在建市政工程、在建轨道交通、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低洼院落等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房屋、工程建设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受灾程度、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交通委牵头组建,市交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雨天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山区道路、轨道交通等全市交通安全运行保障工作;负责损毁道路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市交通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应急处置体系;负责组织道路积水封路、交通疏导、应急排水、水毁修复、道路塌陷等抢险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积水情况、受灾情况、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运行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应急处置体系;负责城市地下管线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设施受损、处置措施、抢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组建,市规划国土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和宣传工作;指导各区做好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各区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灾害情况、处置结果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由市旅游委牵头组建,市旅游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旅游景区和旅游团体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应急处置体系;指导各区及旅游景区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转移、安置、警示、教育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由市民政局牵头组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洪涝灾害应急救助全面工作;研究制定洪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协助区政府做好较大、一般洪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负责洪涝灾害相关数据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信息报送;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指导受灾各区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开展灾害救助、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配和资金保障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救灾工作情况;完成市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流域防汛指挥部
  流域防汛指挥部包括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潮白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蓟运河(泃河)流域防汛指挥部5个流域防汛指挥部。
  永定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由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永定河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实施永定河流域洪水调度、防洪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建立健全流域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工程险情、抢险措施、避险转移、水毁损失等情况。
  潮白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由市水务局主管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潮白河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实施潮白河流域洪水调度、防洪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建立健全流域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工程险情、抢险措施、避险转移、水毁损失等情况。
  北运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由市农委相关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北运河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实施北运河流域洪水调度、防洪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建立健全流域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工程险情、抢险措施、避险转移、水毁损失等情况。
  大清河(拒马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由房山区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房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大清河流域洪水调度、防洪抢险、群众避险转移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建立健全流域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工程险情、抢险措施、避险转移、水毁损失等情况。
  蓟运河(泃河)流域防汛指挥部:由平谷区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办公室设在平谷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指挥、实施蓟运河流域洪水调度、防洪抢险、群众避险转移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建立健全流域防汛安全的组织体系、责任制体系、预案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应对部署、洪水调度、工程险情、抢险措施、避险转移、水毁损失等情况。
  2.6区防汛指挥部
  区防汛指挥部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16个区防汛指挥部。防汛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长是本区防汛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防汛组织,安排防汛工作人员,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指挥辖区内防洪排水抢险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的防汛工作,落实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安全度汛责任制,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负责辖区内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水库、河道、小塘坝、蓄滞洪区、旅游景区的群众安全避险转移;负责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的安全度汛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河道清障工作,保障行洪河道畅通;负责区管道路、桥梁等设施的防汛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封路措施。
  加强暴雨等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告知群众避险转移;加强避险自救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3 总体要求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4月底前落实并完成防汛责任制、应急预案、抢险队伍、物资储备、避险措施、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防汛办。
  3.1落实责任制
  行政首长和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各级防汛指挥部完善防汛组织机构和防汛责任体系,防汛责任制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河道、水库(塘坝)、闸站、险工(点)、避险点、蓄滞洪区等防汛重点部位逐一落实责任人;建立专项与各区、流域与各区、政府与企业、单位与个人、社区与居民条块结合的防汛责任制体系,形成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防汛责任制体系。结合“河长制”,发挥各级河长在防汛值守督导、河道清障监察、水毁工程修复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3.2落实防汛预案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完善涵盖应急抢险、洪水调度、防御洪水、安全避险等类型的防汛应急预案体系,指导检查所属部门、单位的防汛预案,加强预案精细化管理,实现对防汛重点部位、防汛风险点、防汛突发事件的全覆盖,指导各类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落实抢险队伍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加强各级防汛应急抢险队伍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充分整合抢险队伍、装备设备,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具备处置各类险情的防汛抢险队伍;完善防汛抢险队伍联动和军地联合抢险机制,加强志愿者队伍参与防汛抢险工作的机制建设,提高综合抢险救援能力,形成高效防汛抢险体系。
  3.4落实物资储备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科学规划建设防汛物资储备仓库,明确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台账,规范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完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度联动机制,及时满足防汛抢险需求,提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保障能力。
  3.5落实避险措施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按照“七包七落实”的要求落实低洼地区、危旧房屋、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蓄滞洪区、存在防洪风险的旅游景区等危险地区的群众避险措施,制定群众安全避险预案及危险地区群众搬迁计划。
  3.6落实隐患排查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对河道水库、排水设施、危旧房屋、积滞水点、地下空间、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防洪风险的旅游景区等重点部位开展安全度汛隐患排查,落实责任单位,建立防汛隐患台账,落实工程及非工程整改措施,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3.7加强宣传教育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等媒体,普及防汛知识、发布防汛信息,增强市民防汛意识、自救互救能力,做到进单位、进学校、进景区、进村庄、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努力实现社会宣传全覆盖。
  3.8加强培训演练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重点对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进行防汛抢险演练。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3.9加强应急值守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汛期按照“在岗、在职、在责”要求,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气象和汛情会商监测,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并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3.10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在汛前和遇有重大汛情时深入基层开展检查督查,加强对灾害易发区与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确保基层单位防汛工作责任、预案、队伍、物资、措施、人员值守落实;市、区纪委监委加强对汛期各级防汛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督导防汛工作落实。
  4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4.1监测与预报
  本市建立完善防汛监测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对暴雨、地质灾害、洪水等的动态监测,为预报预警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降雨量级、强度、影响区域。
  规划国土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跟踪监测与评估,提高受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城镇、聚居地、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旅游景区等局部区域的监测预报精度。
  水文机构加强重点河道洪水实时监测,及时预报水库、河道洪峰流量、最高水位、峰现时间、持续时间、洪水总量、影响范围等洪水要素。
  气象部门、规划国土部门、水文机构汛期加密暴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和洪水的预报频次,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的递进式预报、渐进式预警、跟进式服务。加强与河北、天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各流域防汛指挥部与各区防汛指挥部加强管辖区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汛情、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的监测工作,并及时通报下游及周边地区。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加强对所管辖区内防汛重点部位与灾害易发区的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的监测。
  4.2应急准备
  气象部门发布强降雨预报后,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市防汛办报告落实情况。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内乡镇(街道)和区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准备措施。
  当预报未来48小时内有全市性大雨及以上级别天气或者遇有重大活动保障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市防汛办组织各专项分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市属水管单位进行汛情会商。必要时邀请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有关专家参加会商。
  市预警中心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广泛发布警示信息。
  市防汛办提前部署强降雨应对工作,下发强降雨应对通知,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广泛发布。
  市气象局通过媒体及时播报降雨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地下空间、危旧房屋、山洪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旅游景区等防汛重点部位与灾害易发区的巡查与布控工作。体育部门加强对进行登山、探险、徒步、涉水等运动的相关单位、人员的宣传劝导工作。
  市防汛指挥部加强与河北、天津地区联合会商。
  4.3预警
  4.3.1汛情预警包括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
  4.3.2在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市重点河道的洪水预警分别由市气象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水文总站与市防汛办会商后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暴雨蓝色、黄色预警,经市气象局与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气象局与市防汛办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气象局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黄色预警,经市规划国土委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规划国土委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洪水蓝色、黄色预警,经市水文总站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水文总站发布。洪水橙色、红色预警,经市水文总站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水文总站发布。
  根据全市性预警情况、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各区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并报市防汛办、市应急办备案。
  4.3.3非汛期,全市性暴雨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的发布、变更和解除,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京应急委发〔201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4防汛突发事件
  指因降雨引起的流域洪水、道路积水、房屋倒塌、地下设施倒灌、地质灾害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等灾害事件。
  4.4.1分类
  (1)防汛突发事件按特点分为以下六类。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因降雨引发的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险情或主要河道产生洪水造成的河道水位上涨、漫溢等灾害。
  道路积水塌陷类: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部位因降雨发生的积水、路面塌陷、公路塌方等事件。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降雨引发的山洪及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大面积塌陷等地质灾害。
  地下管线事故类: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输油等地下管线设施因暴雨洪水引发的断水、断气、断热、断电等次生灾害。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因降雨造成的房屋进水、危旧房屋倒塌、在建工程进水倒灌等次生灾害。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引发的游客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事件。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时,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局部出现险情;或者当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一般洪水,堤防局部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低洼路段积水,局部道路积水深度在20厘米以下,造成局部交通拥堵等情况;因突降大雨,山区公路发生500立方米以内的塌方,影响交通安全。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突发大雨发生局部山洪及地质灾害,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不复杂,处置主责部门清晰,影响范围较小;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人以下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城镇房屋防汛安全事故造成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人以下死亡;在建工程防汛安全事故造成在建工程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3人以下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时,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较大范围险情;或者当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较大洪水,堤防较大范围发生滑坡、管涌等险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极端降雨条件下地下设施(地铁)局部进水,城市道路发生较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在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造成主要道路短时严重交通堵塞等较大险情和灾情;因暴雨条件下,山区公路发生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大面积塌方、局部泥石流、或局部出现小范围裂缝等险情和灾情,造成交通中断。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突降暴雨发生局部山洪、较大范围山体滑坡、局部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险情或灾情,造成交通中断,对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和灾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较复杂,但管线处置主责部门清晰;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城镇房屋防汛安全事故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在建工程防汛安全事故造成在建工程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危及水库安全;或者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大洪水,堤防局部地段已经或可能发生溃堤、决口等重大险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因强降雨或极端降雨,造成多处地下设施进水,道路大范围积水,积水深度在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造成城市主干道中断等重大险情和灾情;因强降雨或极端降雨,造成山区公路发生多处山洪、泥石流或较大面积山体滑坡、采空区大面塌陷等重大险情和灾情,造成交通中断。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强降雨发生多处山洪、多处较大泥石流或较大面积山体滑坡、崩塌等重大险情或灾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险情和灾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复杂,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应对;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城镇房屋防汛安全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在建工程防汛安全事故造成在建工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
  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要水库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严重险情,威胁水库安全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主要河道及城区主要河湖水系出现特大以上洪水,主要防洪工程设施已经或可能发生决口、溃堤、倒闸等多处重大险情和灾情。
  道路积水塌陷类:因强降雨造成道路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在50厘米以上,造成大范围交通中断或瘫痪等严重险情和灾情,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市民正常生产生活;山区公路出现大面积山体滑坡、特大山洪、严重泥石流灾害及采空区严重塌陷,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险情和灾情,严重交通中断。
  山洪地质灾害类:山区因强降雨发生特大山洪、严重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受特大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险情和灾情。
  地下管线事故类:事态极为复杂,对首都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城镇房屋防汛安全事故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人以上死亡;在建工程防汛安全事故造成在建工程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人以上重伤,30人以上死亡。
  游客被困类:因降雨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重伤,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4.4.2处置原则
  防汛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谁先到达谁先处置,逐步移交指挥权”“属地管理、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相关防汛指挥部与相关责任主体、属地和责任单位,按照预案负责组织实施抢险。
  发生防汛突发事件可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防汛突发事件统一指挥与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现场会商,研究处置措施;调度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人员避险工作;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后主动向媒体发声;及时汇报现场指挥调度、抢险救灾情况;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可组织相关专家会商,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区两级防汛指挥部与天津、河北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市防汛指挥部可根据防汛突发事件具体情况与天津、河北开展联合调度、联合抢险。
  4.5应急响应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三类预警信息级别及防汛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及危害程度,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防汛突发事件未发生时,各相关防汛部门和单位根据预案进入临战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防汛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全市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指挥部启动和结束,其中:全市性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市水务局负责同志)批准,全市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批准,全市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可根据所辖行业、流域、区域情况自主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汛办备案。
  各流域、区防汛指挥部加强对跨界沟道、河流的管控与监测,必要时,与河北、天津相邻区县、乡镇联合开展防洪抢险调度工作。
  4.5.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洪水蓝色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或发生一般防汛突发事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也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指挥部及时掌握汛情,适时加密会商,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做好防汛联动保障。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市水务局负责同志)在市防汛指挥部指挥。相关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在各自指挥部指挥。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实时播报汛情、安全提示等信息。
  道路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地质灾害、城市地下管线、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对重点部位进行布控,加强巡查,及时处置。
  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及灾情统计等应急救助工作。
  流域防汛指挥部加强与各区防汛指挥部的沟通,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加强对河道、水库、闸坝的巡查,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调度工作。
  各区防汛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汛情险情,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水库、塘坝及水工建筑物、排水设施、下凹式立交桥、易积滞水点、旅游景区、老旧平房、低洼院落、建筑工地、人防工事等防汛重点部位、隐患部位的监视,提前布控,及时采取措施;加强与流域防汛指挥部及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沟通,做好险情处置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一级的防汛责任人及同级河长在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发生一般防汛突发事件时,由相应的防汛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属地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预案负责组织抢险。
  4.5.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洪水黄色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或发生较大防汛突发事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也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
  市防汛指挥部加密会商,及时掌握汛情险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加强对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与河北、天津沟通联系。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利用电视、广播、微博等媒体,加强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的播报,主动引导舆情,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控,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及时调整公交及地铁运营计划,必要时增加运力,妥善疏散滞留旅客;疏导积滞水点交通,必要时采取断路、绕行措施;及时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地铁车站显示屏发布汛期预警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适时暂停地铁、房屋等在建工程施工,做好防倒灌工作;做好人防工事、普通地下空间的防倒灌工作;及时抢修漏雨房屋,排除低洼院落积水,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监测;组织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开展应急调查并提供相应的应急保障。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加强对水电气热等管线的巡查,视天气情况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组织相关单位清理主干道路淤泥落叶等垃圾。
  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适时组织相关区和部门关闭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减少户外旅游活动。
  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加强救灾物资调运及灾情统计等应急求助工作。
  流域防汛指挥部加强对河道、水库、闸坝的巡查和调度,保证安全运行,指导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抢险准备工作,指导受洪水威胁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气象部门加密天气服务预报工作,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
  水务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及供排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洪水调度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及时加强绿化带的巡视看管工作,及时清理倒树、断枝、落叶,消除对道路交通与雨水口的影响。
  体育部门视情况暂停举办户外体育类活动并加强对登山、探险、徒步、骑行、涉水运动等相关活动人员的疏散引导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服务保障。
  电力部门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外围电网(外电源)供电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以及灾害易发区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
  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重点地区的巡查抢险以及山洪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的险情处置与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所辖区内景区、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疏导与管控;采取关闭旅游景区、实施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抗洪减灾工作,必要时提前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本区域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的防汛工作,落实各部门安全度汛责任制,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运单位随时做好调运准备。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各社会单位检查本单位排水防涝设施,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避险工作。
  发生较大防汛突发事件时,由相应的防汛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属地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预案负责组织抢险。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由市政府行业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当较大防汛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较大次生衍生灾害时,其他相关行业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5.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洪水橙色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也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
  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指挥部实施抗洪抢险统一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相关防汛指挥部指挥在各自分指挥部指挥,必要时,按照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到达指定位置指挥。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协调新闻单位滚动播报汛情信息和减灾、救灾、抗灾动态。
  道路交通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机场、车站等地的滞留旅客疏散工作;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的通行。
  住房城乡建设防汛专项分指挥部采取在建工程停止施工措施。
  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做好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协助各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提供技术保障。
  城市地下管线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及时开展对水电气热等管线的抢修工作。
  旅游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组织关闭所有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景区中的普通涉水类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取消一切户外旅游活动。
  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组织救灾物资调运,核查统计灾情,保障受灾群众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
  流域防汛指挥部组织开展抗洪抢险,按照预案进行洪水调度;及时与上下游省市及区县互通信息,联合调度。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总体指挥调度下,做好流域防洪抢险工作。
  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降雨应对工作,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各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抗洪减灾和群众避险安置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次生灾害;相关区派专人对山洪泥石流沟道进行管控,做好灾害处置、秩序维护和灾民安置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避险转移组织和安置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做好本区域内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等的防汛工作,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按照相关要求,分别组织驻京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相关单位可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各社会单位可视情况安排错峰上下班。
  当发生水利工程及河道类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时,由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当发生道路积水塌陷类、山洪地质灾害类、地下管线事故类、城镇房屋和在建工程类、游客被困类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时,由相应的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属地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预案负责组织抢险。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由行业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当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次生衍生灾害时,其他相关行业分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5.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洪水红色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也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
  市委、市政府组织驻京部队、武警、专业抢险队等一切力量全力进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对地下空间、地下通道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等重点部位开展汛情险情处置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总指挥在市政府或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防汛工作;市防汛指挥部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海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开通会商系统;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各级防汛指挥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力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各部门、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各部门、各社会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紧急动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保证社会稳定;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发生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时,由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预案负责组织实施抢险。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在市委书记、市长指挥部署下,由相关市领导赶赴现场。
  4.5.5紧急防汛期
  需要宣布全市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市防汛办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各区政府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时,需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本区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挥部或其授权的专项、流域、区防汛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紧急防汛期结束,由宣布单位依法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防汛期的消息。
  4.6社会动员
  积极发挥市民和其他组织在防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社会单位应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应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群众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动员社会志愿者参加抗洪抢险救援工作。
  积极引导公众在遇到暴雨及防汛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避险措施,有效开展自救互救。
  4.7信息报送与发布
  4.7.1信息报送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的防汛工作信息。各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汇总上报所辖区域内的防汛工作信息。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启动和终止Ⅳ级应急响应时,需向市防汛办报告。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须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汛办报告汛情信息,内容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对措施、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基本要素和相应的分析等。
  当防汛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应立即向市防汛办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趋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事件处置基本结束后报送事件综合情况。涉及人员死亡(失踪)信息由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负责统计,报送市防汛办。
  在接到防汛突发事件报告后,市防汛办应及时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市防汛办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防汛突发事件和隐患,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4.7.2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和水文机构通过市预警中心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区防汛指挥部发布,内容包括响应级别、应对措施、安全提示、起始或终止时间等。
  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4.8应急响应结束
  预警已解除或防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防汛突发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后,可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因一般、较大防汛突发事件启动的应急响应,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各专项分指挥部、所在属地防汛指挥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因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启动的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主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防汛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灾后救助
  防汛综合保障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积极利用中央和市级资金,统筹指导各区开展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做好冬春救助工作。
  5.2总结评估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对防汛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分析与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5.3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5.4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对影响防汛安全的水利防洪设施水毁工程,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修复。
  对其他遭到毁坏的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水文设施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尽快组织抢险修复,恢复功能。
  水毁设施修复、河道清淤清障及城市道路(立交桥)积水点消除、防汛隐患点治理等工程项目,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和损失程度,视情况列入下一年度应急度汛工程。
  所需资金由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别安排。
  5.5灾后重建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恢复。
  5.6保险与补偿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建立和完善防汛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处置的要求。主要包括:指挥通信系统、指挥调度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组建专家顾问组,为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提出建议。
  6.2资金保障
  各相关防汛指挥部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各级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防汛应急资金纳入本市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相关规定使用。
  6.3制度保障
  按照“职责明确、指挥顺畅、抢险有序、处置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汛情会商发布机制、郊区流域化防汛工作联动机制、城区网格化防汛工作联动机制、军地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联动机制、京津冀防汛抗洪联防联动机制,实行防汛工作督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及社会动员机制。
  7 附则
  7.1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北京的汛期是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
  洪水:是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海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洪水等级一般按照其重现期,分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至10年一遇的洪水,为一般洪水;重现期10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为较大洪水;重现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为大洪水;重现期超过50年一遇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积水点:指道路排水无下游、无排水设施或河道排洪能力不足、顶托形成的排水不畅路段。
  滞水点:指降雨强度超过标准或超过道路排水设计能力所形成的短时积水点。
  洪涝灾害: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是因大雨、暴雨引起的水过多或过于集中,形成的水道急流、山洪暴发、河水泛滥、淹没农田、毁坏环境与各种设施等灾害现象。
  地质灾害: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
  重点河道:指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拒马河和蓟运河。
  重要水库:指官厅、密云、怀柔、海子、十三陵等大中型水库。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我市城区出现大面积严重内涝,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时,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七包七落实:区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党员包群众、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景区包游客;落实转移地点、转移路线、抢险队伍、报警人员、报警信号、避险设施、老弱病残等提前转移。
  雨情:各雨量监测点的降雨量、雨强、最大降雨点等信息。
  水情:各河道监测点的流量、流速、水位指标等信息。
  工情:主要是指水利防洪工程信息,包括水库、闸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和日常监测情况。
  险情:堤防、桥梁、房屋损毁、水库及河道管涌以及道路积水导致的人员被困、车辆被泡等信息。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惩罚
  市防汛指挥部对在防汛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洪涝灾害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级防汛总体预案、市级防汛专项预案、流域防汛预案、各区防汛预案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汛预案等。
  7.3.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防汛办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相关防汛指挥部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7.3.3预案修订
  市政府负责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7.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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