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2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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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京建物[2004]512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公司:
    1988年市政府颁布的批准市房管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8)2号]已废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现将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企业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用房、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除外),一律实行市场价,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
    二、为保障经营秩序,促进该部分房屋的合理使用和良好维护,市建委根据房屋质量、区位环境等因素合理测算房屋价格水平,向社会公布,并以此作为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的基础。
    三、房屋修缮责任和其他租赁条款由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四、租金调整后,工商企业使用单位可以按规定转租房屋,但租赁双方要在租赁合同中对转租事宜进行约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取得收益。
    五、关于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用房的租金标准,鉴于其特殊性,仍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租赁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房屋租金(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443号)中规定的租金标准。但上类用房使用单位以转租、联营等形式转让使用权的,要根据改变后的使用性质确定租金标准。
    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租金标准,仍执行《关于调整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批复》(京国土房管物[2003]14号)中规定的租金标准。
    六、为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和《公益事业租金标准》暂不调整;但上述两类用房已改变使用性质的,要根据改变后的使用性质确定租金标准和收取方法。
    七、自管单位出租用于生产、营业的公房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租金。

二OO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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